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221财保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邢口镇106国道路东棉花厂院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9G3XBW6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创科路与鸿儒路交叉口*****10号楼309房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19××××。
法定代表人:***。
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与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作出(2024)豫0221财保4号民事裁定,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53,272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开封市留杰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郑州久鼎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253,272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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