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02764号
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马德保,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8月9生。
被告***,男,1947年7月5日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冠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将采取其它方式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市平桥区明港镇机械厂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王政
审判员何俊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谭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