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1303财保152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曾建立、许玉改、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曾建立、许玉改、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银行存款2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聂小会名下位于南阳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的土地一处;2、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的房屋一处;3、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路北侧的房屋一处;4、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款。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国宇密封发展有限公司、河南隆飞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曾建立、许玉改、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下述财产中价值21,000,000元的部分(1、被申请人聂小会名下位于南阳市的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的土地一处;2、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房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处;3、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路北侧房权证号为的房屋一处;4、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