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03财保151号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张衡路**。
负责人:霍振峰,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世琦,男,汉族,1991年3月23日生,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付涛,男,汉族,1984年10月20日生,系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车站南路与雪枫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聂贵举。
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污水处理厂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曾建立。
被申请人: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路与同乐巷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聂小会。
被申请人: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街道王营村社区车站南路v>
法定代表人:聂贵军。
被申请人:聂贵举,男,汉族,1964年11月21日生。
被申请人:曾祥云,女,汉族,1962年6月4日生。
被申请人:聂飞,男,汉族,1985年4月4日生。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8年4月12日生。
被申请人:聂小会,女,汉族,1973年5月14日生。
被申请人:黄雪松,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生。
被申请人:黄雪冰,男,汉族,1982年3月8日生。
被申请人:杨欣,女,汉族,1983年6月10日生。
被申请人:黄伟伟,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生。
被申请人:马骏,男,汉族,1987年1月30日生。
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与被申请人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聂贵举、曾祥云、聂飞、***、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聂贵举、曾祥云、聂飞、***、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银行存款2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财产线索:1、被申请人聂小会名下位于南阳市的土地一处;2、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的房屋一处;3、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路北侧的房屋一处;4、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款。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其自有资产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阳金洋富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宝座山文化故园有限公司、南阳隆飞置业有限公司、聂贵举、曾祥云、聂飞、***、聂小会、黄雪松、黄雪冰、杨欣、黄伟伟、马骏下述财产中价值22,000,000元的部分(1、被申请人聂小会名下位于南阳市的土地一处;2、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独山大道与滨河路交汇处的房屋一处;3、被申请人聂小会、黄雪松名下位于南阳市宛城区信臣路北侧的房屋一处;4、被申请人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南阳市卧龙区卧龙岗文化产业集聚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办公室的拆迁款)。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狄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