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昊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某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初字第68号 原告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车站南路。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职务。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3月22日,住平顶山市鲁山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南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69年11月3日出生,住南阳市,系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河南昊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昊公司)与被告**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昊公司诉称,2012年10月11日,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根据董事会决议行文免去被告的总经理职务。文件下发后,被告拒不履行公司董事会决议,拒绝到工商局办理公司法人代表变更手续。此后被告私刻公章,暗中收取挂靠单位施工的管理费,仅2013年度就私开发票4830401.24元,侵吞其中的3%管理费,合计144912.04元。2014年3月,被告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拒不交还,严重影响公司的生产经营。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履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将法定代表人职务依法转让给现任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工商变更手续;2、将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交由原告指定人保管。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1、起诉人不具有以天昊公司的名义起诉的主体资格,原告起诉状加盖的公章是天昊公司已经登报作废的公章。2、董事会超过任期,在任期满后股东大会没有进行任免,因此董事会决议没有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日,由***、**、***、刑生、***、***、***、**、***、***、***、***、***、***、**15名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由***出资90万元、**出资70万元、***出资20万元、刑生和***各出资10万元、***和***各出资2万元、其余股东各出资1万元;公司的董事为6人,分别是***、**、***、刑生、***、***;公司主营锅炉、压力管道、机电设备的安装、钢结构件、非标设备的制作安装。公司通过了《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第八条规定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中关于董事会规定:“1、本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6人,由股东会选举或股东委派产生”。3、“董事任期3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4、“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5、“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6、“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2012年10月10日,天昊公司召开董事会,通过了“由于现任总经理**同志在其任职期间工作不力,私刻公章,自即日起免去**同志的总经理职务,并停发本人工资”的决议。该决议由除**外的其他董事签字。天昊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下发豫***字【2012】第10号《关于免去**同志总经理职务的决定》文件。 2014年4月15日,天昊公司5位董事**、***、刑生、***、***在南阳市××路××号(天昊公司临时办公地点)召开董事会,会议议题为改选总经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委托***代其投票。除**外,其他董事均选举***为公司总经理。**对该次会议提出了书面质疑意见。整个过程由南阳市宛都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进行了公证。2014年4月25日,在天昊公司临时办公地***9号再次召开了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刑生、***、***和南阳市宛都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形成了“一、同意河***工程有限公司罢免**同志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职务。二、同意***同志为公司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职务”的决议。***电话委托***代其投票。**对此提出异议并弃权投票,其余董事成员均在会议决议上签名同意。天昊公司于当日下发了豫***字【2014】第02号《关于任命***为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的决定》的文件。后被告**一直拒绝配合公司进行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2013年12月16日,**以天昊公司的名义在南阳日报上刊登以下证件的遗失声明: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机电安装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公章一枚。事后,**又补办了相关证件及公章。 上述事实,由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文件、公证书、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章程、南阳日报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已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天昊公司的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了“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任期三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于董事会认为**工作不力,于2012年、2014年多次召开董事会议,形成了罢免**的总经理兼法人代表职务,选举***为总经理兼法人代表的决议。本院认为,公司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因此,***公司的6名董事参加,5名董事同意决议并签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决议。**应当交出此前由其掌握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章等企业相关证照。被告辩称董事会超过任期,在任期满后股东大会没有进行任免,董事会决议没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因此,虽然天昊公司的董事任期届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没有重新选举前,原董事会成员仍然可以履行董事职务。故对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自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配合原告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交还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企业证照。 驳回原告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