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与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程长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03民初556号
原告冯立全,男,汉族,1939年4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1173151114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和平路西台头村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告***,男,汉族,1977年2月19日出生,住新乡市,
第三人彭卯,男,汉族,1962年4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立全诉被告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彭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彭卯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冯立全撤回起诉。
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