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君临大观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721民初2141号
原告: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乡市和平路西台头村。
法定代表人:芦振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呈鹏,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乡市君临大观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委会二楼。
法定代表人:王见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吉堂,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灿,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住所: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
法定代表人:王吉堂。
原告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鹏公司”)诉被告新乡市君临大观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临生态园公司”)、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王屯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理人张呈鹏、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代理人王吉堂、王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屯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吉鹏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王屯村委会向原告支付工程进度款60万元及违约金10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位于王屯村的毛主席视察田纪念馆扩建工程系由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王屯村委会自筹资金并组织对外发包兴建,原告通过合法程序承建了该工程。2010年10月23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该工程,签约合同价为2008000元,并约定了工程款给付等条款。之后,原告依约垫资施工,按要求将工程主体部分按时竣工并通过验收。按照合同,被告应当支付合同价的30%,即602400元,但二被告以资金紧张等理由至今分文未付。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故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决。
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辩称:这个项目是王屯村集体的项目,我公司是村里安排负责具体工作,工程款应由王屯村委会支付。
被告王屯村委会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验收证明。
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王屯村月末例会记录,2、提案提出记录、商议记录、决策记录、决议公示。
经庭审质证,君临生态园公司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认为君临生态园公司的证据无论是否属实,均是内部约定,工程是二被告共同发包,应由二被告共同支付工程款。本院对君临生态园公司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2020年10月23日,被告君临生态园公司(发包方)与原告吉鹏公司(承包方)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发包人将毛主席视察田纪念馆扩建工程发包给承包人,2020年10月25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竣工,工期总日历天数150天,签约合同价为2008000元;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主体验收合格支付合同价金额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价的50%,剩余款项一年内付清;16.1.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君临生态园公司、王屯村委会均在合同尾部发包人处加盖公章。
合同签订后,原告对承包工程进行了施工。2020年11月20日,该工程地基与基础经验收合格;2021年1月20日,该工程主体经验收合格。但至今,君临生态园公司、王屯村委会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本院认为,2020年10月23日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首部的发包方虽然写为君临生态园公司,但王屯村委会、君临生态园公司均以发包方身份在合同尾部签字、盖章,因此,可以认定王屯村委会、君临生态园公司为共同发包方,均应向吉鹏公司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义务(王屯村委会与君临生态园公司之间的约定是其内部约定,不影响其共同对承包方承担责任)。吉鹏公司已经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的主体建设,并经有关单位验收合格,王屯村委会、君临生态园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吉鹏公司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及602400元,并自逾期之日支付违约金。原告请求二被告支付6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约定“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但双方所签合同的通用条款为空白,因此,违约金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新乡市君临大观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新乡市吉鹏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新乡市君临大观生态园发展有限公司、新乡经济开发区王屯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9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