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1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路1号民生银行大厦。
负责人:王毅,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王佩印。
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王培名,男,汉族,1948年1月1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王心,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被执行人:盖明龙,男,回族,1955年8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
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申请执行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王培名、王心、**、盖明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91民初170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本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豫0191执27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孟灵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