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虞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1425民初3275号
原告: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765457456,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航海东路3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4254184256203,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木兰大道与仓颉大道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应交纳而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本院书面通知后,原告仍未交纳。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大红
陪审员张超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