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信中法立民终字第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信阳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3)平民初字第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纠纷的管辖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原告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地,仅凭口述不能作为认定管辖的依据,原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信阳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9月26日至28日,***带人开车将该公司生产车间堵住,不让工人生产和外出安装,并强行拿走该公司生产用的两辆货车行驶证及钥匙,双方协商未果后报警处理。因***的行为造成该公司不能按时完成承揽的标志牌的安装工作,该公司被处以2万元罚款。信阳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并返还该公司的车钥匙及行驶证。根据信阳诚峰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的内容,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供了平桥派出所工业园社区警务中队的出警证明,证明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地点在平桥工业园天巍化工有限公司院内。该案侵权行为地在信阳市平桥区,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