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03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焦民三终字第006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系***儿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住所地:沁阳市建设北路31号。
负责人*红旗,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毋建成,员工。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魏寨南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沁阳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沁阳支行)、河南名轩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农行沁阳支行的委托代理人毋建成、***、被上诉人名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沁阳市人民法院(2015)沁民一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沁阳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