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2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建材大世界院内**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6528B。
本院作出的(2020)豫04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收入41219元及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具体财产、数额及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