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03执1221-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9月18号,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男,1963年7月30日生,汉族,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女,1965年10月11日生,汉族,无业,住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男,1962年11月10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工商局卫东分局干部,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路宏伟,男,1962年9月19日生,汉族,平顶山市公安局干警,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建设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22765288。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路宏伟、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申请撤回对(2017)豫0403执1221号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豫0403执122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苗逢雨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渊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荣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