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49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1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或非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房产、股权等)限额450万元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其处分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红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