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执他58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学院,平顶山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校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豫0402执字第364号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学院、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因该案需要,为方便执行,现指定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办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6)豫0402执字第364号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学院、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一案由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马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