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498-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1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学院的债权3824782.86元提取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红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