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411执498-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盛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411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平顶山市纳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平顶山学院的债权3824782.86元提取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红军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