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3746号
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城路**。
法定代表人:**书,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
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主持庭后调解,原、被告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当庭履行完毕其义务。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双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