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623民初2709号
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X15228251L。
住所地:商水县城阳城大道1218号。
法定代表人:尚纪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深清,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175449061A。
住所:周口市八一路与牛营街交叉口1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0日以被告起诉后已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原告河南商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