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河南博思奇业有限公司与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602民初4632号
原告:河南博思奇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川汇区。
原告河南博思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万方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思奇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思奇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燕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