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327民初4212号
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MA47PFLX1D,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北京大道川光厂家属院30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7MA9F3KT889,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华府中央新城35号楼一单元1103。
负责人:***。
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发顺。
第三人:***,男,1986年2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
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社旗县分公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变更诉讼请求为2000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享有依法处分诉权的权利,现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南阳建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