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51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素梅,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倍通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倍通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120.8元,减半收取6060.4元,由上诉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宋冲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