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721执3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腊梅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2170355250D。
法定代表人:卞发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向阳,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27298084XF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的(2021)桂0721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21)桂0721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的义务,即:1、强制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工程余款124788.93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月31日于庭外达成了执行和解,申请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确认被执行人广西建工集团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案件全部义务,双方按协议缴纳了各自应负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桂0721民初257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所确定义务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成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宁善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