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224民初3034号
原告:**,男,1983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住址:卢氏县滨河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性用代码:91411224782243436L。
原告***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