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豫1224行审17号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原卢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方勇,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24005827293X。
住所地:卢氏县城关镇解放路五街坊***号。
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82243436L。
住所地:卢氏县滨河东路北侧。
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2018年11月21日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未办理用地手续,擅自占用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村土地15683.06平方米(其他土地15683.06平方米),用于修建沥青拌合站,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该违法行为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以上违法行为有调查询问笔录、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地类认定书、现场照片、听证笔录等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十六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在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村非法占用的5136.31平方米土地,限十五日内拆除其在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村非法占用的5136.3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2、责令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退还在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村非法占用的10546.75平方米土地,没收其在卢氏县双龙湾镇蚂蚁岭村非法占用的10546.7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其他土地15683.0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共计人民币125464.48元。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在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于2018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9日缴纳罚款125464.48元,但其在法定期间内对第一项行政处罚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卢氏县自然资源局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2019年5月30日,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向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之前,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取得双龙湾镇蚂蚁岭村沥青拌合站建设项目的临时用地批复,该批复中显示临时用地集体土地为18.802亩,期限为6个月,自2019年2月27日至2019年8月26日。现被执行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占用双龙湾镇蚂蚁岭村土地仍在临时用地期限内,故申请执行人卢氏县自然资源局要求强制执行卢国土资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1项行政处罚,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不准予强制执行。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卢氏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卢国土资罚字[2018]第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管瑞芳
审判员常卢培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