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等与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氏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等与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卢氏县公路管理段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7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12民终9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
原审被告卢氏县公路管理段。
法定代表人姜少飞,段长。
原审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G209卢氏县城至五里川段改建工程LW-6标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经理。
上诉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院龙、***,原审被告卢氏县公路管理段、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G209卢氏县城至五里川段改建工程LW-6标项目经理部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参加2016年6月21日的庭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卢氏县人民法院(2016)豫1224民初27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1元,由上诉人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水漪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