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与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224民初31号
原告:***,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滨河东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2478224343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三门峡恒达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1元,减半收取70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薛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