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鹤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02民初49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代理人马德学,鹤壁市鹤山区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北翼风井。
法定代表人赵合雪,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爱社,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贺平,河南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住所地鹤壁市鹤山区长风北路。
负责人王维德,该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邓利敏,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与本院(2021)豫0602民初484号案件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被告均是鹤壁汇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煤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豫0602民初48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张志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马玉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