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22财保417号
申请人: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6168366XN(1-1)。
法定代表人:赵平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春如,新乡市辉县市共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银河办事处宋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4BD3R。
法定代表人:杨宝民。
申请人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家叶
书记员马棚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