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062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122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豫0122民初4062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六行“劳动争议纠纷”补正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边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