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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22民初4062号
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商务外环路14号路劲大厦12楼12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0F4BD3R。
法定代表人:杨宝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辉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辉县市九山路北段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76168366XN。
法定代表人:赵平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领,河南力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与县市世纪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航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娄王记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马静
书记员边亚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