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95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沙口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郝启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海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玉,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法喜,男,196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雷声,孟州市正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刘义,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一审被告:王卢伟,男,198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法喜及一审被告刘义、王卢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8民终2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崔法喜达成和解,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范书伟
审 判 员 于跃辉
审 判 员 袁 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 露
书 记 员 赵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