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2民初5865号
原告:孙长河,男,汉族,1985年10月28日出生,住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栌苗,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河南共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辉县市教育局,住所地辉县市东外环路。
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局长。
被告: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沙口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55169920B。
法定代表人:郝启生,总经理。
原告孙长河与被告辉县市教育局、河南于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2021年11月17日,原告孙长河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长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长河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孙长河负担。
审判员 骆幸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