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4-03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洛龙民初字第2649号
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亓立国、周亚南(实习),河南诺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继卫,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娄志远,女,汉族,1982年4月16日生,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浩德鑫置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47.5元,由原告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郭 瑜
审 判 员 常鹏翼
人民陪审员 王淑杰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