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陕10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中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樊旭升,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苏明进,陕西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江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的(2015)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权利人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5万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7日向申请人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3万元案件标的款后,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2016年7月至12月,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每月向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万元,2017年1月至2月每月支付2.5万元,剩余11万元,自2017年3月开始,每月支付1万元,直至付清。以上款项在每月的25日前向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二、被执行人商洛市鑫乐迪餐饮文化娱乐管理有限公司用公司所有的36套音响设备(包括音箱、话筒、功放)提供担保,如未能按期履行,将用36套音响清偿债务。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对剩余的款项,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承担罚息。四、申请人洛阳美大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迟延履行金,执行费36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已交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5)商中民三初字第000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卫东
审 判 员  郭 冬
代理审判员  周 波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李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