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民初904号
原告:卢新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华园A5号楼1-501室。
负责人:王少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宝库,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佳琪,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新建与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公司)、刘宝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
卢新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泛亚公司、刘宝库支付其装修工程款项156783元。事实及理由:2015年4月,卢新建与被告泛亚公司签订了关于范县邮政陈庄支局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工程价款378666.4元。同年,双方签订了南乐县邮政谷金楼支局装修《承包合同》合同一份,价款478097.2元。合同签订后,卢新建如期施工,如期完工,也已经验收,现二工程均已投入使用多年,但泛亚公司、刘宝库迟迟不支付工程款,多次索要均未支付。2016年9月19日,卢新建找到泛亚公司负责人刘宝库,经核算,下欠工程款共计356763元,并书写承诺书一份,以公司个人身份承诺还款,如果公司不偿还,由刘宝库个人偿还。承诺书出具后,泛亚公司、刘宝库陆续支付了200000元,剩余156763元至今未付。
泛亚公司、刘宝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未与卢新建签订过《承包合同》,双方不存在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关系,范县并非合同履行地,范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被告泛亚公司与原告卢新建签订的施工合同载明涉案工程的履行地点为范县陈庄镇。因此,本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宝库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宝库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路坦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于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