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9民辖终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
法定代表人:王少红,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新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审被告:刘宝库,男,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西工区。
上诉人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泛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卢新建,原审被告刘宝库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20)豫0926民初9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洛阳泛亚公司上诉称:1、被上诉人卢新建提交的《泛亚公司-濮阳分公司范县邮政陈庄支局装饰工程承包合同》落款处仅有姚志彬的签字,无作为合同甲方的上诉人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也无作为乙方的被上诉人签字,合同签订日期也为空白,故该合同未生效,对双方不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提交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落款处无上诉人盖章,无明确的签订日期,故该合同也未生效,同样对上诉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综上,双方不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本案不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的规定。2、刘宝库并非洛阳泛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卢新建依据刘宝库出具的还款承诺书要求刘宝库支付款项,刘宝库的住所地为河南省,故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洛阳泛亚公司与卢新建未在承诺书中明确约定过合同履行地,则应以被上诉人卢新建住所地即湖北省为合同履行地,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本案应由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或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管辖,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不动产所在地在河南省,故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利强
审判员 赵洪波
审判员 郭英涛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范小玉
书记员王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