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与***、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0303民初1347号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滨河北路8号水榭王城9幢127号。
负责人:姚鹏飞,该行副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该行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5号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王少红,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赵淑峰,女,汉族,1977年8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洛阳市老城区,现住址:洛阳市老城区。
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西工支行)与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农商行西工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瑞,被告赵淑峰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农商行西工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向农商行西工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798001.07元及利息(该数额暂计算至2021年2月24日为181662.86元,此后的利息按月利率13.275‰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依法判令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农商行西工支行对赵淑峰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院××家园××楼××号房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请求判令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9月30日,***与农商行西工支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0000元。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签订担保合同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合同签订后,农商行西工支行依约发放贷款,经农商行西工支行多次催促,***及各保证人均未按约还款,农商行西工支行将其诉至法院。
赵淑峰辩称,其认可借款及担保事实。
王少红、泛亚装饰公司、***未到庭、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合同约定贷款情况:
2018年9月30日,***与农商行西工支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1800000元,用途为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18年9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2019年9月30日,***、王少红、泛亚装饰公司、赵淑峰与农商行西工支行签订展期协议,约定借款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25日,借款利率及展期利率均为月利率8.85‰,罚息均为月利率13.275‰,还款方式均为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及展期协议,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抵押情况:
赵淑峰以其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院××家园××楼××号房屋抵押给农商行洛阳分行并办理抵押登记。
三、履行情况:
农商行西工支行实际发放贷款时间为2018年9月30日,实际贷款到期日为2020年8月25日。实际贷款金额为1800000元。***于2018年11月21日出现首次逾期,2020年6月21日后不再还款,贷款到期后亦未清偿本金。截至2021年3月25日,***尚欠本金1798001.07元、利息36065.23元、罚息168670.48元未付。
综上所述,对于***向农商行西工支行借款的事实有借款合同及放款凭证为据,真实有效,应予认定。农商行西工支行已依约发放款项,***理应按时归还借款。泛亚装饰公司、王少红、赵淑峰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确认,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主借款人***追偿。因案涉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故农商行西工支行要求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农商行西工支行未提供其他实现债权费用的依据,故对其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借款本金1798001.07元(该数额暂计至2021年3月25日);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贷款利息36065.23元及罚息(罚息以未清偿的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3.275‰计算,扣除已履行部分);
三、确认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对赵淑峰名下位于洛阳市西工区春都路286号院美好家园5号楼1-602号房屋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少红、赵淑峰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其履行清偿责任后可向主债务人***追偿;
五、驳回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工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少红、赵淑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308元,由被告***、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少红、赵淑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峥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赵语欣
书记员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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