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河南鼎盎矿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22执11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西一楼。
负责人:白宝霞,系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南鼎盎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永乐街西段南侧鑫绣苑小区1号楼5单元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庞太安,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7号。
法定代表人:廖放,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籽润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60号。
法定代表人:王少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45号5楼。
法定代表人:刘宝库,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洛阳畅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后洞村洛阳钢材批发中心院内北区18。
法定代表人:路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庞太安,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润西区。
被执行人:李丰君,男,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被执行人:王少红,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本院在执行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与河南鼎盎矿业有限公司、河南金支点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籽润房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籽润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洛阳畅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庞太安、李丰君、王少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高新支行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222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聂海萍
人民陪审员  郭红斌
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田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