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926执192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娜,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五女冢路2号宇龙花园A5号楼1-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少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范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926民初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洛阳泛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款156100.33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乐分公司有代收款项,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南乐分公司有工程款134106.41元,本院已进行冻结,但现尚无法提取。
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王少红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人暂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奇
审判员 杨俊战
审判员 李传国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