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83民初1584号
原告:洛阳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纱厂东路4号2幢1-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719110374A。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包头南路644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10101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汤卫兵,男,196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告:琨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蓬朗新星中路369号5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3727606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洛阳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科胜幕墙有限公司、汤卫兵、琨华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故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洛阳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5166元,减半收取2583元,由原告洛阳海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唐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