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305民初2098号
申请人: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花园3-B-603号。
法定代表人:赵万顺。
被申请人:洛阳国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南段天泽大厦八、九层。
法定代表人:杨怀衍。
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洛阳国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国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57.10元整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国豪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957.1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志红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