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宾诉被告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0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一初字第827号
原告石某,男,汉族,1986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花园3-B-6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石某因与被告洛阳银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石某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