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民初2103号之一
原告:南***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南***玻璃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32元,减半收取3166元,保全费2298元,合计5464元,由原告南***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