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俊阳门窗有限公司

某某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南通市海某某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保1089号 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居委会5组。 法定代表人:**彬。 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悦来镇人民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369534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市海***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6953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费2370元,由申请人***鑫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先行垫付,待案件审结时一并确认申请费的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石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