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执197号之一
关于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再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申报表,向本院报告其公司名下财产情况,但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1月26日、2021年3月19日、2021年4月13日先后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除零星存款外并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3月5日,我院前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试验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被执行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调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两块土地。2021年3月19日,我院对上述土地进行了查封,由于均为轮候查封,故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置。
四、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2021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本院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
六、2021年4月1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向其询问是否需要开具调查令,申请人表示并未委托代理律师,暂不需要开具调查令。
七,本院通过系统关联案件,查询到被执行人涉及多个执行、保全案件,其名下财产均被多轮查封,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目前,本案债权仍未实现。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郑州越发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司晓营
审判员 蒋和平
审判员 孙 健
书记员 白雪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