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02执63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10月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的(2022)豫06破1号民事决定书,依法受理对被申请人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4202执63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阿依多斯
审判员 马合沙提
审判员 朱  亮
二〇二二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肖 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