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盘州市普古天山矿业有限公司、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281民初1104号
原告:盘州市普古天山矿业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普古乡塘边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221321885。
法定代表人:柳远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文涛,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霄,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天山路街道淇水大道玉大厦160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324343。
法定代表人:周鹤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黄彪,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盘州市普古天山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富昌公司)、黄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井项目部于2017年8月30日签订了《东井项目部材料采购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按80元/m3的单价向被告富昌公司供应机制砂,富昌公司在材料结算完成后按月向原告支付砂石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富昌公司东井项目部供应机制砂,经结算,被告黄彪作为该项目部负责人于2019年8月12日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尚欠付原告砂石款156000元。现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拒不支付剩余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富昌公司签订的材料采购合同合法有效,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约向被告富昌公司供应砂石料,富昌公司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支付砂石款。被告黄彪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认可该笔债务,构成债务加入,应按欠条记载的金额向原告支付欠款。故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156000元,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2899.95元(以所欠付款项1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2年1月21日止利息);并以所欠付款项156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支付原告自2022年1月22日起至判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院在审理期间查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河南能源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月13日作出(2022)豫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能源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故本案属于应当移送管辖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9元,退还原告盘州市普古天山矿业有限公司。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高润芝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永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