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富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281执524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2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盘州市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天山路街道淇水大道玉大厦1601-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1726324343。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河南**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盘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盘劳人仲案字【2021】第6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5436元,执行费43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二、多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显示被执行人开设银行账户,但被其他案件冻结,本院采取轮候冻结措施;三、**公司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供材料,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豫06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公司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公司已经被裁定破产清算,本案可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281执52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瞿 浩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