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82民初9379号
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中路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55194405B。
法定代表人:邓炜,男,汉族,1964年7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应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广成东路63号天瑞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251292747。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5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系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466元减半收取30233元,由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