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

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与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1102民初139号
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南环中路南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吕梁市离石区枣林乡刘家合窠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吕梁亿龙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梁河南中材环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6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